中食网 -> 保健食品 -> 正文
会议营销不得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时间:2017-05-18 17:15:08 来源:羊城晚报

  为规范广东省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广东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卫计委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现在起到10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50%以上保健食品 通过会销形式销售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的功能。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会议营销(以下简称“会销”)是指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举办会议或讲座等形式推介、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

  据业内人士介绍,会销是目前保健食品销售的主渠道,也是近年来流行的一股新的销售形式,通过会销形式销售的保健食品约占总销量的50%以上。

  有专家指出,目前国家尚未对保健食品会销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少数不良经销商钻法律空子,通过以健康讲座、免费体检等名义,聚集中老年人大肆宣传保健食品甚至普通食品的疗效,“有的还利用虚假宣传、欺诈高价推销等非法手段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

  随着会销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的日益增多,消费投诉不断引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难点。广东省食安办、省食药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卫计委五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方案》,部署专项行动,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打击会议营销中的非法经营、非法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

  《方案》明确了五部门在专项治理行动中的职责,要求加强部门联动,有效打击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着重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场所排查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张贴宣传海报须获广告批文

  《方案》明确提出,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含“保健食品销售”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方案》对非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进行了规范,如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宣传推广的,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方应当查验会议营销举办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其许可证和举办方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方案》还规范会议营销宣传内容。会议营销现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如张贴的宣传海报广告、派发的产品宣传资料广告以及播放的视频音频广告等,应当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文,宣传内容必须与广告批文一致。

  现场演示误导消费将遭工商部门查处

  据介绍,对无证或者超范围开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活动、产品来源不合法、假冒保健食品或抽检不合格的,省食药监局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省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方案》强调,出租宾馆、酒店、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企业开放进行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违反相关规定的,将根据《食品安全法》,按“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查处。

  虚假宣传且情形严重的,除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广告法》予以处罚外,省食药监局将同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如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夸大或隐瞒所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查处。

  而对涉嫌非法行医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

  此外,对涉嫌触犯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广东食药局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健康知识讲座、专家报告、会议、旅游等活动;不要盲目通过会议销售、电话销售、免费试用等活动购买保健食品。

  延伸

  专项治理行动三大亮点

  加大曝光力度

  将建立会议营销监管信息联动曝光工作制度,加大曝光力度。有条件的将在网络、媒体上设立“保健食品消费警示”栏目,曝光非法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发布消费警示,畅通举报渠道。

  加强宣传引导

  将开展保健食品宣传进社区工作,尤其加强中老年人群中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典型陷阱如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赠送、权威证明等的宣传引导工作。

  举报非法会销有奖

  为鼓励消费者、业内从业人员和市民投诉举报非法会议营销行为,查实后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投诉举报电话为:12331、12315、12345等。

分享到:
中食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食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食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食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QQ:2427031969 邮箱:24270319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