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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处罚到人”政务外网公示
时间:2017-08-09 13:10:11 来源:中国食品报

  福建出台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新政

  本报讯 为推进食品药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失信惩戒机制,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福建省食药监局日前印发《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管理对象、认定、告知、发布程序、信息规范、惩戒措施、名单使用、与信用评级的衔接等作出具体规定。

  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是指因食品药品严重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主体名单,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以及依法受到市场和行业禁入的相关责任人员名单。对于“黑名单”的管理,福建省相关部门将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等原则,实行谁处罚、谁认定,向上汇总、集中发布,全省统一、各级适用的工作机制。其中,福建省食药监局负责全省“黑名单”的汇总、发布和统一管理以及因受到省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和逐级上报工作。

  根据规定,存在被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被撤销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被许可人以欺骗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等11种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检验检测等机构,将被纳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对于“黑名单”信息,福建省食药监局将于一定期限内(对依法应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与法定禁入期限一致;不涉及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的,列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两年),在其政务外网公示栏统一发布,并保持动态更新。同时,依托“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管与社会共治平台”开发“黑名单”管理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黑名单”信息的实时上下互通和快速查询比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通过各自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发布本地区“黑名单”信息,并根据信息化应用相关部署,按要求完成“黑名单”信息的录入管理和维护工作。

  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福建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采取下列监管和惩戒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高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依法禁止或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责令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检查评价;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将对照国家及福建省食药监局政府外网公布的“黑名单”信息进行审查,对已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许可申请人将列入“黑名单”的人员作为其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者相关岗位人员进行申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更换人员;被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的人员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检验工作,并由其所在企业或机构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或备案手续;对纳入食品药品信用评级覆盖范围的“黑名单”主体,其年度信用等级应同步评为D级(严重失信等级),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前,不再对该主体更新年度信用评级。

  除此之外,福建省食药监局还将定期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福建省发改委和相关部门通报“黑名单”信息,由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外单位就相关主体的产品招投标、医保定点、名优认定等事项征求意见时,应对相关主体是否列入“黑名单”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如实出具意见。(吴传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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