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3期
时间:2017-10-21 14:36:18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 第1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3批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11号),涉及本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凯沫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康敏金氨基酸婴儿配方粉
(一)食品名称:康敏金氨基酸婴儿配方粉;规格型号:400克/罐;生产日期:2016-05-20;标称生产企业:凯沫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商),原产国:德国;不合格项目:钙项目、磷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的要求。
(二)经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凯沫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钙项目、磷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及时下架并召回上述不合格食品,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凯沫特(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处以货值金额2.5倍的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6日
中食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食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食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食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QQ:2427031969 邮箱:2427031969@qq.com。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食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食网,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食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QQ:2427031969 邮箱:24270319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