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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食用野生动物 最高罚其价值的20倍
时间:2020-04-02 14:12:5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下称《条例》)3月3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透露,《条例》在原条例“野生动物保护”一章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内容,突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三个禁止”,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最高可以罚其价值的20倍。

  修订背景

  现行法律、条例对部分野生动物是否禁食无明确规定

  省人大农村农业委主任委员温捷香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订立足省情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温捷香表示,广东是野生动物资源大省、贸易大省、消费利用大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方面,栖息地因得不到应有保护而日益萎缩。其次,部分群众存在滥食“野味”的陋习,“野味”市场和贸易巨大,违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情况屡禁不绝。如果不对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等行为全面加以管控,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全面禁食的目标就将落空。

  同时,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条例》重在保护,主要禁食范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三有”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漏洞。

  另外,保护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责边界不清,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处罚力度不足。

  条例亮点

  全链条管控是《条例》亮点之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表示,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体现了四方面特色:

  首先,坚持在“两个坚决”上立制度。《条例》坚持在“两个坚决”(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上立制度、严处罚。

  其次,坚持落实落细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确立了“史上最严”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条例》在保护从严、执法从严、处罚从严三个方面下功夫,切实保证国家法律和《决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条例》坚持严而有度。在突出“三个从严”的基础上,做好与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的有效衔接,把握好几个界限,不搞一刀切,做到“严而有度”。

  例如,《条例》明确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按照《畜牧法》的规定执行;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按照《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同时还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坚持全链条管控。分别设置专章对人工繁育、猎捕、交易、食用作出严格规定,依法加重对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修订内容

  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

  余建红透露,《条例》共9章48条,在原条例“野生动物保护”一章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的内容,突出加强全链条监管和“三个禁止”,增设“执法监管”一章。相比原条例,增加了两章17条。

  余建红介绍,《条例》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据了解,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对三大类(国家重点、省重点、“三有”)野生动物的保护作出规定,范围比较窄。《决定》在法律禁止食用规定的基础上,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了补充规定。《条例》根据《决定》,将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明确禁止猎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

  同时,《条例》在第二章增加栖息地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明确将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

  扩大禁止猎捕范围,杜绝食用猎捕

  余建红表示,《条例》将禁止猎捕的范围扩大到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将合法猎捕的用途限定为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等非食用性利用,坚决杜绝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行为。

  《条例》落实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对禁食范围的规定与《决定》保持完全一致,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此外,《条例》还细化禁食措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以及行业自律管理和信用管理作出细化规定。

  非法食用最高可罚其价值的二十倍

  余建红表示,《条例》落实《决定》要求,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

  余建红透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过轻。

  《条例》修改后规定,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二十倍,比征求意见稿确定数额的罚款更严更重。

  焦点问答

  哪些动物能养殖食用?

  《条例》中明确禁食野生动物,今后哪些动物能够养殖食用?省农业厅副厅长冯彤表示,全国人大的《决定》中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全面禁止食用。

  冯彤表示,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且核准为按国家重点保护的。

  可以继续养殖、食用的水生动物分为几种情况: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以及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可以继续养殖、食用。

  关于两栖爬行动物,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可以养殖、食用。

  仅野外种群列入《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人工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

  “农业农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调整相关名录,我们将密切关注进展,按照最新规定严格执行。”冯彤说。

  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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