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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福喜案四大焦点
时间:2016-02-14 07:49:58

  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就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新华社记者专访了此案的审判长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人员。

  焦点1:违法动机

  再加工“为挽回经济损失”形成了从上至下的默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013年五六月间,两被告单位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相关产品大量积压。

  同年下半年,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为挽回经济损失”,经被告人贺业政等相关管理人员商议,决定将上述回收或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同年12月,被告人杨立群担任欧喜公司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召集被告人贺业政等人商议,决定继续执行原处理方案。

  之后,被告人杨立群通过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指令两被告单位继续执行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方案;被告人贺业政传达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陆秋艳等人协调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被告人杜平(原系欧喜公司销售主管)根据授意,为两被告单位寻找客户,销售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再生产的食品。

  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作为上海福喜公司的厂长、计划主管、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作为河北福喜公司的厂长、仓储物流经理、质量经理,采用会议等方式,根据杨立群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职责参与相关产品的再加工等生产活动。

  这一违法行为形成了从上至下的默契。审理查明,2014年4月,根据杨立群、贺业政等人指令,由杜平联系客户,由李亚军组织、指挥,由张广喜安排生产,河北福喜公司用百胜公司退货且超过保质期的千余箱灯影牛肉丝,再加工成香辣牛肉丝,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销售。

  法院认为,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10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其无视法律对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仍指令、组织、指挥、安排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单位、10名被告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占两被告单位经营额的比重,以及是否按照公司的生产流程操作,不应作为其免除法律及社会责任的理由。

  焦点2:违法事实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两被告单位销售的产品并非“过期食品”,有的期限不是保质期,而且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有的保质期可以更改,甚至保质期可以自动延长。此外,辩护人还提出百胜公司退货的食品,不属于回收食品。

  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标准。程序和加工行为违法,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法院认为,经查,涉案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均已在包装上确定了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规定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要求。确定保质期,也应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做出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再如,涉案冰鲜鸡皮、鸡胸肉,系上海福喜公司因生产计划发生变化,自行将原料供应商确定的冰鲜产品转为冻品并延长保质期。此行为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保质期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鲜、冻禽产品》(GB 16869-2005)关于“分割禽体时应先预冷后分割;从放血到包装、入冷库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需冻结的产品,其中心温度应在12小时内达到零下18摄氏度,或零下18摄氏度以下”的规定,属于“改变了原料供应商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并在超过原料保质期的情况下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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